湖北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477号 原告: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后湖村蒲洲湾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77号。 负责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庭在审理原告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武汉长生园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