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767407930D。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