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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767407930D。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