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86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7407930D。
被告:***,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诉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2020年7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34元,减半收取计6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