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88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金融、车管、不动产、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88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1元,申请执行费337元),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治国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