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053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路1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臧治营,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黄村镇兴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智能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丰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丰执00715号执行案件,已经由本院执行完毕。因原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09)丰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73号民事判决书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524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3)丰民再初字第18972号民事判决书,航丰园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2013)丰民再初字第18972号民事判决。
航丰园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上述所有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请求:一、执行回转已付工程款2060860.69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96293.31元及此两笔款项因已被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利息1288037.52元【暂按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9日计算,及实际执行回转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二、执行回转代垫执行费23008元和此笔款项因被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利息11819.27元【暂按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9日计算,及实际执行回转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三、依法返还被执行的罚款300000元。四、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丰执字第5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定:被执行人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八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三元八角四分及其孳息(以八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三元八角四分为基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裁定送达后,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年丰执字第05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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