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9号
原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557741。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
原告***与被告***、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并鉴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戚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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