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巨龙新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初字第092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代理审判员 王 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