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商初字第00047号
原告内蒙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公民身份证号码×××,该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3元,减半收取5252元,保全费3870元,共计9122元,由原告内蒙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谷正权
助理审判员  娜 庆
人民陪审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