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商初字第47号
原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乌审旗图克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乌审旗图克镇。
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靖江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3元,减半收取5252元,保全费3870元,共计9122元,由原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