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23执保412号
惠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关于申请人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东县宝安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323民初3549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895677.6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东县宝安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2003********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187357.14元,未冻结人民币1708320.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895677.6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东县宝安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惠州惠东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533********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20552.66,元,未冻结人民币1875124.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895677.6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东县宝安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8002********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133.5人民币,未冻结人民币189554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895677.6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东县宝安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东平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008********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未冻结人民币189567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895677.6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东县宝安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港口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23********的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未冻结人民币189567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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