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4662号 原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陶瓷产业基地A2-1号1#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3027Y。 法定代表人:**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711414240。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03202211414420。 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JK89K。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9390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京市玄武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08931341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0646.34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为11168.49元);2.判令被告天茂公司对被告金胜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宝能投资在欠付被告金胜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19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金胜公司签订了《仪征宝能城市广场商业街1-7#楼瓷砖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金胜公司承接的仪征宝能城市广场商业街1-7#楼项目供应瓷砖材料。合同的暂定总价为482851.88元,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价为固定单价,实际结算金额以《验收交货单》确认的数量为依据计算,运输装卸费用按每平方米瓷砖4元计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被告金胜公司分批发出排产单,原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阶段货物合同总价款10%的预付款银行保函,被告金胜公司收到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货物价款的10%;货物分批到达现场,经被告金胜公司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该批货物总价的70%(不含预付款);全部货物供货完成,经被告金胜公司检验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对结算达成一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给原告。被告金胜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与被告金胜公司在2022年3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涉案合同货款金额为381135.36元,被告金胜公司已支付原告110357.18元,原告与被告金胜公司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270778.18元。被告金胜公司主张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的原因系原告未向被告金胜公司提出付款申请且未开具相应货款的发票。 三、原被告双方庭审中确认,涉案合同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涉案合同的质保金金额合计为11434.06元,质保期为两年。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金胜公司签订了案涉采购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依约向被告金胜公司及被告指定的收货人交付并安装货物,被告金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金胜公司已在2022年3月进行了竣工结算,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金胜公司应当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被告金胜公司未及时付清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金胜公司抗辩称原告未申请付款以及未开具相应发票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原告已及时向被告金胜公司交付了货物,上述理由仅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金胜公司以此作为不予支付原告剩余货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金胜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从2021年12月28日起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告与被告金胜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竣工结算的时间,仅确认结算时间约为2022年3月,本院酌定从2022年5月10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3.65%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合同的3%质保金问题,因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截止本案庭审一审辩论终结前,尚未满两年质保期,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3%质保金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金胜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259334.12元(270778.18元-11434.06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天茂公司、被告宝能投资应当承担本案货款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均未直接签订合同,原告以被告天茂公司为货款实际使用人、被告宝能投资为建设单位为由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334.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9334.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7.22元,保全费2029元,合计7856.22元,由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原告负担156.22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7700元,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77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