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

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陶瓷产业基地A2-1号1#车间。 法定代表人:**薹。 上诉人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4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能睿城B地块大堂及公共区域精装修项目瓷砖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产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深圳市罗湖区。以上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