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4990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