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33-1号
原告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汇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垦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被告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轴承路1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亚公司与被告新农垦公司、***、政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农垦公司在襄阳市检察院技侦大楼项目工地45万元的工程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0916011900217805057)。
本院认为,原告汇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技侦大楼项目应付工程款)4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