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宝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金陵西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郦玉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扬州宏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与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林公司)、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宏盛公司将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荆林公司、微磁公司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微磁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 斌
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
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