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09丹阳市君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1509号
原告:丹阳市君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736325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金陵西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4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丹阳市君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于2018年5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丹阳市君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阳市君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计1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吴晶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XX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