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55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455号
原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夕营,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义士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娜,董事长。
原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00元,减半收取41650元,由原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