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民终4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827370XB,住所地:镇江市义士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生,住镇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