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4712号
申请人: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Q6A04H。
法定代表人:伍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义士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82737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龚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