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异32号
申请执行人: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宾,北京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楚源江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海寺街,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开枝,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庭安,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汪汝梅,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兴公司)与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邢庭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致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汪汝梅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致兴公司与广晟公司、邢庭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1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邢庭安、广晟公司给付致兴公司款一百五十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一百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自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致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晟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1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邢庭安、广晟公司给付致兴公司款一百五十万元及违约金等。后致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3执306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广晟公司、邢庭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致兴公司以汪汝梅作为广晟公司股东在出资后存在抽逃行为为由,要求追加汪汝梅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按照致兴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汪汝梅送达了追加申请书、通知及证据材料,但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本人,邮件被退回。致兴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汪汝梅其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但无法提供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信息,致使法院无法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本案中,本院依致兴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及依职权所能查到的联系地址向汪汝梅邮寄追加申请书、通知及证据材料但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本人邮件被退回,致兴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汪汝梅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3执异32号案件异议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