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

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与世纪新峰影视器材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1517号
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宇,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世纪新峰影视器材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曲宁,副董事长。
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新峰影视器材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卢丙乾
书  记  员   王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