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

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643号
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58972。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宾,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冬,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抽逃出资1340万元及其利息的范围内对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债务15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在协助抽逃出资684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广晟公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债务15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广晟公司、邢庭安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民终1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晟公司及邢庭安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百五十万元及违约金。因广晟公司、邢庭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特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义区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8)京0113执30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广晟公司的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李世标为被执行人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3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世标抽逃出资,判决追加李世标为(2018)京0113执3060号案件被执行人,李世标在684万元的范围内对广晟公司在(2017)京03民终14310号判决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晟公司于2009年6月6日由李世标与***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其中李世标认缴120万,***认缴480万元。2009年6月12日,广晟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达成决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李世标、***为公司董事,李世标为公司总经理,李雄担任公司监事,任期都为3年。房银祥为广晟公司财务负责人。2009年6月22日,广晟公司第一期出资为120万元,验资结束后有106.198万元转回李世标个人账户。2010年12月8日,广晟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章程决定增资2000万,增资款2000万元在验资结束后全部抽逃。2011年1月25日,***将其20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黄达志,黄达志成为广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2013年2月25日,黄达志将其20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开枝,王开枝成为广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原告认为***作为广晟公司的股东在验资结束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款全部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广晟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侵权行为提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仙桃市辖区,且因疫情原因和便利当事人角度,由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顺义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翔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