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2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