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

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财保472号
申请人: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58972。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宾,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汝梅,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2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成标,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黄达志,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居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汝梅、***、李成标、黄达志、***所有的价值3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汪汝梅、***、李成标、黄达志、***所有的价值三百三十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翔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