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2889号
申请执行人:**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吉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美娇。
申请执行人**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到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本案债权总额为25万元,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诺分两笔支付完毕,第一笔10万元于2019年6月28日前支付,第二笔15万元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均存入其公司账户,由法院代为扣划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上述25万元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本案债务纠纷全部结清,被执行人亦不再取回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处的五台贴标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置。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已支付完第一笔1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宾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内容支付完第一笔款项,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288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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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骆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