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碧雪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50号和平大厦1702。
法定代表人:***。
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碧雪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2016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