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9026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连云港洋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