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住所地辰溪县东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LE3WL3A。
实际经营者:米长有。
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4820860N。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原审被告:余斌,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审被告:舒象贤,男,瑶族,1958年3月2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审被告:钟生军,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余斌、舒象贤、钟生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3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辰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是依据湘高法(2008)1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文件系2008年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跟据湘高法(2008)1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约242万,且申请人不在湖南省辖区内,符合上述的管辖条件,应当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一审被告之一,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依法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9)湘1223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约242万,未达到2000万元以上,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因不动产的损害赔偿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财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财产损毁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家红
审 判 员 聂从容
审 判 员 蒲少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道柳
代理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