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住所地辰溪县东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LE3WL3A。
投资人:包昌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鸿,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象贤,男,瑶族,1958年3月2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生军,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斌,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4820860N。
法定代表人:管金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该公司法务,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舒象贤、钟生军、余斌及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商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美的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中的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向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支付任何款项;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舒象贤、钟生军、余斌、辰溪县瑞丰网吧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舒象贤、钟生军、余斌、辰溪县瑞丰网吧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在案涉火灾中无任何过错,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火灾事故所造成财产损害与空调产品质量无直接因果关系,系因维修工人过错导致,维修工人与被告舒象贤存在雇佣关系,应由被告舒象贤承担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自身存在产品使用不当情形,网吧地点、建筑材料、线路布局等多处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对火灾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也具有过错责任。四、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主张的《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及《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原审法院定案依据。五、评估报告在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撤诉后才作出,已与本案事实无关,所花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自行承担。庭审中,补充理由为原判决第一项公司名称不存在,上诉人名称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无法履行。
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上诉人在本案中不管是在产品质量方面还是售后服务方面均存在过错,其应当对该次火灾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的场地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需对火灾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四、涉案《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及《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被上诉人舒象贤辩称,第一,我是从零几年就开始为美的保修产品服务,多次参加了美的公司组织产品服务维修学习班,美的保修产品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由美的公司开付,服务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由用户打4008899315服务热线,再由怀化志伟维修部派工,负责人瞿柳将信息告知;第二种是用户给经销商联系,再由经销商告诉我们;第三种由用户直接告诉我们维修点(因县城小,大部分用户都认识)。不管哪一种服务形式,只要把维修事情做好,我们报单怀化维修部,由400服务热线服务部电话向用户回访证实都认可,再由怀化维修服务部向上面(美的公司)报单,根据所做事情大小,计件报酬先给怀化服务部,再由服务部给我们,保修产品所需材料我们先申请,再由怀化维修服务部配送,坏的配件还要返回消账。第二,维修服务点上面要求3至5人,我们当时3人,我、钟生军和舒孝友,我们所做美的产品安装、包修,劳动报酬都是计件工资,都是由美的公司负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我们都是为美的公司产品做事的,我们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应当由美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这次事故空调压缩机,《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不排除压缩机质量有问题,这台问题机,2017年大概10月份换过压缩机的,到了2018年5月份又出问题了,当时维修服务部配送了压缩机,到后来2台都出问题了,另1台是在名叫味道江湖饭店里。
被上诉人钟生军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维修中将三根线路剪断进行重接未做记号标明,所以不排除维修工人接错误线路导致的火灾事故,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场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根本没有这样说,也根本没有剪断线,当时我们在维修中根本没有动原来的电源线路。事故中我们也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及时报警,打了119报警电话,消防大队有记录。
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产品的生产认证书均显示产品由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公司生产,而非上诉人生产,对于该产品的售后服务,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公司是外包给长沙克莱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根据询问笔录显示,该设备钟生军在未拆开设备之前,该设备未发生起火,起火是在其接完线发生的,起火与其的维修具有直接关系。根据《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鉴定委托事项是涉事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鉴定结论和技术分析均是火灾起火原因的结论,并非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该鉴定意见书超出了委托范围,且鉴定机构不具备火灾起火原因的鉴定资格,故该鉴定意见书是无效的。同时,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公司已举出了产品的合格证,证明了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钟生军和舒象贤的身份,两人并非美的的工作人员,也非美的委托从事辰溪地区的售后维修的工作人员,美的从未进行上述委托,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美的网点有过委托。而且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公司提供的舒象贤的营业执照及舒象贤的个人账号收款记录来看,舒象贤本身是辰溪舒适家电服务设备部的负责人,其以设备服务部的名义从事过经营活动。对于最后的事故损失金额的鉴定报告,本身鉴定结论从程序上是违法的,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商用公司提出了异议,鉴定人员也没有进行答复,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被上诉人余斌未予答辩。
辰溪县瑞丰网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751840元,间接损失500000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8日,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的投资人包昌东与米长有签订《瑞丰网吧转让协议》,约定以62.8万元的价格转让网吧给米长有。2018年5月16日,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有一台美的空调因故障无法运转,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老板电话联系美的维修人员被告舒象贤,当天下午5点被告舒象贤(有电工证)、被告石孝有(有电工证)查看情况网吧情况后,因需要关闭电源,决定第二天再来。2018年5月18日早上7点,被告舒象贤指派徒弟被告石孝有、被告钟生军(无电工证)前往,被告钟生军在维修过程中空调外机压缩机冒烟,随后被告石孝有关闭电源,随后涉案网吧发生火灾。两人报火警119。2018年6月14日,辰溪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辰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为:辰溪县瑞丰网吧空调外机发生火灾。火宅过火面积约28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172193元,属一般火灾事故。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07时54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辰溪县瑞丰网吧南侧外墙,起火点为辰溪县瑞丰网吧南侧外墙距离墙面30cm处的第二台空调外机,起火原因为维修人员在维修空调外机的过程中引发的火灾。2018年12月24日,辰溪县消防大队委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空调外机起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受鉴的空调外机火灾事故与其压缩机发生运行故障,继而过热引发起火的情形。诉讼前,原告就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司法鉴定。经辰溪县人民法院委托,由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司法鉴定机构。2020年9月2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房屋装饰装修费用247290元,室内被烧毁物品费用424550元。
另查明,2017年、2019年、2020年,美的集团将空调产品怀化地区的售后服务分别外包给怀化市鹤城区事成维修部和鹤城区志伟制冷设备经营部。
再查明,被告舒象贤、被告石孝有为维修师傅工程师,有维修家用电器的相应技术。被告钟生军无维修家用电器的相关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五被告对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责任大小如何确定。本案中,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通过辰溪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书和对空调外机进行质量鉴定,本次网吧火灾的起火部位为美的空调外机,火灾原因不能排除受鉴的空调外机火灾事故与其压缩机发生运行故障,继而过热引发起火的情形。事故空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同时,美的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对销售空调售后服务的义务。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将售后服务外包给鹤城区志伟制冷设备经营部,系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关系,对外承包权利义务的主体仍为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使用的空调在保修期内,被告美的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维修义务,且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原告在使用空调时存在过错的证据,故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舒象贤、钟生军、余斌接受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维修站鹤城区志伟制冷设备经营部的委托,负责辰溪片区美的空调的维修,且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舒象贤等人维修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等技术原因,故被告舒象贤作为受委托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因火灾遭受损失的问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国众联评报字(2020)第2-1203号《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一是房屋装饰装修费用247290元,具有客观性,予以确认。二是室内被烧毁物品费用424550元。评估意见载明未见实物,该评估意见虽系本院委托鉴定,但是当事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未提交书面答复,因此,对涉及这些物品损失的鉴定意见,本院将酌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租金8万元,并提交的一份《转让合同》,该约定系对星群超市转让,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定费25000元,系原告确定损失所必需的支出,予以支持。停业损失系间接损失,因原告未予以举证,故对其主张的停业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美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辰溪县瑞丰网吧损失44729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67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41067元,由原告辰溪县瑞丰网吧负担7854元,由被告美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213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提交辰溪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份,拟证明网吧是在开业之初经过了消防验收合格,才能够获取网吧经营许可证并正常开业经营的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已在庭后提交了原件,可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能够客观呈现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故对该证据本身体现的事实予采信。
二审查明,2010年4月9日,辰溪县公安消防大队向被上诉人辰溪县瑞丰网吧出具辰公消检字【2010】第018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载明根据你单位关于瑞丰网吧开业的申请,我大队于2010年4月9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同意开业并提出以下意见: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2、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完好有效;3、如变更使用性质,或改建、扩建、装修等须报我大队审批;4、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辰溪县瑞丰网吧委托代理人二审当庭陈述因公安消防部门于2015年下发的公消(2015)209号文件取消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而辰溪县瑞丰网吧只有280平方米,所以重新装修时没有消防备案材料。
辰溪县瑞丰网吧与钟生军、舒象贤均陈述涉案起火空调曾维修过且更换过压缩机。《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条检查情况,1、鉴定材料及当事人所述情况……我所要求委托方辰溪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该空调的详细维修和配件更换记录,据委托方“关于怀化市美的空调公司未提供空调维修记录的函”称,美的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维修记录。3、事故空调外机原安装位置检查情况该空调外机原安装在瑞丰网吧外墙金属支架上,原安装位置现只剩支架,其内侧木质外墙烧损严重。从旁边支架上同批购买的同种规格型号空调外机上巾有铭牌,标有Midea中静压网管式空调器室外机……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4月。
辰溪县瑞丰网吧于2019年9月19日以美的集团公司、广东美的商用公司、舒象贤、钟生军、余斌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辰溪县瑞丰网吧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日准许辰溪县瑞丰网吧撤回起诉。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二是各方当事人对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涉案《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证据采信。鉴于涉案事故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为进一步查清火灾事故原因,辰溪县消防大队委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作的《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一审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虽系鉴定机构在一审法院准许辰溪县瑞丰网吧撤回前案诉讼之后出具,但并不影响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且因考虑到事故现场装饰装修及物品损毁严重,被上诉人的财产灭失已成事实,再苛求辰溪县瑞丰网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被烧毁财物及价值有失公平,也有悖于常理,基于满足辰溪县瑞丰网吧的基本生产生活及实际情况考虑,可参照该评估报告,予以酌情确定资产价值数额。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辰溪县瑞丰网吧损失数额为44729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美的集团公司提出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的上诉理由,经查,美的集团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和鉴定报告所提的异议,并不足以构成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正当理由,故一审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未违反法定程序。
各方当事人对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通过辰溪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书和对空调外机进行的质量鉴定,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为美的空调外机,火灾原因不能排除受鉴的空调外机火灾事故与其压缩机发生运行故障,继而过热引发的情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事故空调系由广东美的商用公司生产,并非美的集团公司生产。广东美的商用公司作为引发此次火灾的空调生产者,虽举证证明其空调获得国家强制认证许可,但不能据此认定其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适用免责事由,也不能证明系维修人员不当行为或其他外因造成的产品故障,故广东美的商用公司作为事故空调的生产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美的集团公司不是事故空调的生产者、销售者,故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予以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而本案中,辰溪县瑞丰网吧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过消防安全检查,虽其提交了辰公消检字【2010】第018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在2010年开业前经过了消防安全检查,但并未提交其于2015年重新装修后通过了消防安全检查的证据,且辰公消检字【2010】第018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3条也明确告知如变更使用性质,或改建、扩建、装修等须报我大队审批,其在重新装修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辰溪县瑞丰网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宜认定广东美的商用公司对辰溪县瑞丰网吧受到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57832元(447290元×80%),其余损失由辰溪县瑞丰网吧自担。
另外,广东美的商用公司作为生产者,负有对销售空调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舒象贤、钟生军虽未与广东美的商用公司直接签订售后服务协议,但两人系接受广东美的商用公司签约网点的委托,负责辰溪片区空调的维修,承担的是广东美的商用公司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代表的是广东美的商用公司,且亦无证据证实两人维修空调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故舒象贤、钟生军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辰溪县瑞丰网吧虽主张事故空调系从余斌处购买,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余斌也未到庭答辩,故辰溪县瑞丰网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余斌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美的集团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
改判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辰溪县瑞丰网吧各项损失357832元;
驳回辰溪县瑞丰网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67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41067元,由辰溪县瑞丰网吧负担8213元,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8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9元,由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407元,由辰溪县瑞丰网吧16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春毅
审判员 刘士平
审判员 黄丽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