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786号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荣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芹,经理。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建昌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