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6523号
原告: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荣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朗公司)与被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宏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康公司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原告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468074.04元(0.5/100*1141644*82天)(5月28日至8月17日);2.判令宏康公司向昊朗公司支付产品第三方检测与认证费用626791.24元;3.判令宏康公司向昊朗公司支付延期交货产生的预定集装箱滞箱费用146588元;4.判令宏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昊朗公司与宏康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了《体育器材及预埋件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宏康公司未按照合同第三项第1条的约定不需认证的产品应由2019年4月15日完成交货,2019年5月12日完成认证产品的交货。昊朗公司在被通知可以于2019年8月8日进行发货产品检查时,发现有多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进行返修,铅球链球生锈重做防锈处理至8月16日才返修回场,致使产品在2019年8月17日才完成全部发货。造成昊朗公司不能如期向第三方交货。宏康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无法向昊朗公司提供合同约定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清单规格型号要求的产品IAAF认证,且合同产品未能完全按期加工完毕,造成产品无法正常商检出口。经协调,宏康公司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资料。为了产品能够尽快商检出口,按期运达国外项目所在地,昊朗公司只能采取补救措施,对宏康公司不能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和IAAF认证的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昊朗公司支付了第三方的检测认证费用。在2020年6月18日铁饼链球护笼产品在国外检测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情况,宏康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不能配合昊朗公司对不符合产品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导致此项产品至今未通过国外现场检测。依据合同约定,宏康公司应向昊朗公司支付违约金等。综上,为维护昊朗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宏康公司辩称,违约方为昊朗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宏康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完成不需要认证产品交货,于2019年5月8日完成需要认证产品交货,但昊朗公司不来提货。原因是昊朗公司的上家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昊朗公司拥有的多项国际田联资质证书。为此,昊朗公司要求暂缓提货,并请宏康公司协助其申办有关项目国际田联资质事宜。后经双方协调,合同履行的交货时间、付款时间及方式均做出了重新变更调整,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18日两次提货,在第二次提货是付清90%比例货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昊朗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9日,昊朗公司(甲方)与宏康公司(乙方)签订了《体育器材及预埋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详见附件1:合同清单),合同总价929620元。关于质量要求,合同1.1条约定:“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应满足合同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国标】,并符合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产品出厂、安装、验收标准”。关于质量保证,合同2.1条约定:“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有关检查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因安装问题、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乙方可拒绝赔付。”关于交(提)货地点、方式及周期,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于2019年4月15日完成不需要认证的产品工程交货,2019年5月12日完成认证产品的工厂交货,交货前甲方来乙方工程检验货物质量后发货。”关于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合同第七条约定:“1.甲方来厂按照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及产品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或生产厂家与本合同的约定由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可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2.甲方进行产品检验时乙方需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经验收,甲方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证明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若乙方不能再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更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数量、质量、缺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影响商检出口)提供货物,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补齐,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15个日历天内更换或补齐完毕,且每日按签约合同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补齐完毕,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个,同时乙方退还甲方一切已付款项。如甲方未到甲方工厂验货造成发货推迟等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该合同由昊朗公司、宏康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上述《体育器材及预埋件采购合同》的附件1:合同清单(体育器材)详细载明了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数量、参考体育产品图片、单价、备注等,其中,规格型号一栏对于需要认证的产品均注明了“需要IAAF认证”。
2019年8月16日,昊朗公司(甲方)与宏康公司(乙方)签订了《体育器材采购合同》,合同载明:“现因甲方需做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及部分乙方外采器材价格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方同意增加认证用送样器材及外采器材差价费用共计207077元;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器材的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的检测,提供认证及检测所需的图纸、技术参数,协助器材通过检测取得相关认证及检测报告;3、完成符合国际田联认证检测标准及第三方认证机构检测标准的包含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增补器材的备货,并按甲方要求时间(预计6月30日前)办理援外商检、COC的检测及发货准备”。该合同由昊朗公司、宏康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同日,昊朗公司(甲方)与宏康公司(乙方)签订了《体育器材采购合同》,合同载明:“现因甲方器材需做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二次补货,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方同意增加认证用送样器材费用共计4947元”。该合同由昊朗公司、宏康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经查,上述三份合同货款共计1141644元。
关于交付的过程,昊朗公司提交《合同物资延期交付时间统计》显示: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8日,分批交付货物。对此,宏康公司表示认可。
关于货物的交付时间,昊朗公司表示合同约定2019年5月12日宏康公司应该交付全部货物,同时合同第12条还约定了15天的更换补齐期间,故昊朗公司认为2019年5月27日前,宏康公司应交付全部货物。但是宏康公司最后一次交付货物的时间是2019年8月18日。对此,宏康公司表示货物交付的时间以昊朗公司记载的时间为准。
关于迟延交货的原因,昊朗公司主张系因宏康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国际田联的标准,需要送样做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检测的时间。对此,宏康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该公司具有相应的认证资格,是昊朗公司不具备认证资格,才导致需要做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检测。
关于昊朗公司主张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费,昊朗公司提交银行电子回单等,共计支出414167.24元。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9年7月9日,昊朗公司向江苏中正检测股份有限支付认证检测费99500元、2019年7月7日,昊朗公司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支付检测服务费5000元、2019年7月10日,昊朗公司向支付合同款59700元、2019年8月8日,昊朗公司向国际田联(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ATHLETICSFEDERATIONS)支付9881.48元、2019年11月7日,昊朗公司向国际田联(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ATHLETICSFEDERATIONS)支付223617.94元、2020年6月16日,昊朗公司向TRACKMASTERTHAILANDCO.LTD支付16467.82元。
同时,昊朗公司主张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两份《体育器材采购合同》共计212024元,系需做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样品,上述费用应由宏康公司承担。
关于上述212024元,宏康公司提交(2020)冀0924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3月29日,宏康公司与昊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929620元。2019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增加了207077元、4947元,并判决昊朗公司向宏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该判决书已生效。
关于昊朗公司主张的集装箱滞箱费用,昊朗公司提交北京建工国际部物资部邮件欲证明滞箱费为146588元。邮件显示:因贵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我方预定的集装箱发生滞箱、压车情形,额外产生费用146588元。
上述事实,有昊朗公司、宏康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昊朗公司、宏康公司签订的《体育器材及预埋件采购合同》《体育器材采购合同》《体育器材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体育器材及预埋件采购合同》明确载明了货物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且在合同附件的产品清单中对于需要认证的产品均注明了“需要IAAF认证”,宏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导致需要送样做国际田联认证及第三方检测,并导致迟延交付货物,故对于昊朗公司要求宏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昊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对于昊朗公司要求宏康公司支付第三方检测与认证费用,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支出为414167.24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宏康公司应就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两份《体育器材采购合同》共计212024元承担责任,上述212024元已经另案生效判决处理,本院不再重复处理。对于昊朗公司主张的集装箱滞箱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项损失已实际发生,其可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于宏康公司抗辩称延迟交货系因昊朗公司导致的答辩意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416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止);
二、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第三方检测与认证费用414167.24元;
三、驳回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4元,由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783元(已交纳),由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8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