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林地景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鑫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上诉人北京美林地景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鑫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6533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美林地景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由需方所在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系笔误,实际应该为供方所在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本案应该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后提交需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解决,因需方所在地定边县并未设立北京仲裁委,且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属于约定无效”,故本案属于约定无效。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将滴灌运送到被上诉人所在地定边县,运费由上诉人承担,故合同履行地应当认定为定边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杨胜利
审判员 冯佑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