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森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帝森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帝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3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763070Y。
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鹏,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燕,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09M。
法定代表人:蔡磊,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帝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智君
审判员  崔成元
审判员  王小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