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1377号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39-41号。
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燕,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鹏,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斯杭东。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舒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傅璐虹
书 记 员 傅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