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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707号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39-41号。

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董事长。

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A-4幢11楼。

法定代表人:纪洪志。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2元,由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