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707号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39-41号。
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董事长。
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A-4幢11楼。
法定代表人:纪洪志。
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2元,由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