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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
法定代表人:么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工业区西线路**。
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鹏,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错误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是全面错判的根本原因。本案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二、从无权管辖到简易程序,一审法院故意知法犯法。三、送货单中“藏猫腻”。本案中,涉及到铝板面积争议,主要集中在3毫米铝板封边和200*200格棚吊顶,前者比预算多出1138平米,后者比预算量多出456平米,总计多出约1500平米,这导致双方结算差距在30万至60万之间。四、结算方式并非本案争议焦点,法院没有结算的权利。五、南洋公司不存在付款违约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关于案由问题,原判认定为买卖合同正确。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是,承揽以完成工作为主,买卖是转移所有权为主。本案合同是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故应为买卖合同。二、关于程序性问题,本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施工地于家堡属于滨海新区法院管辖,滨海法院告知到自贸区法庭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法院内部分工问题,不存在违法之处。三、关于合同约定的实际面积如何理解,该面积指的是实际供货的面积,因**公司不负责安装,故不可能是安装面积。实际上,因损耗的存在,供货面积会大于安装面积。对于供货规格、面积,从未依照合同当场或者七天提出异议,因此,《出货单(代送货单)》确认的面积,就是结算的面积。四、关于图纸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说明,这里所说的图纸是指**公司的生产图纸,不是施工图纸,南洋公司生产图纸偷换成施工图纸,明显混淆视听。五、关于对方主张“胀尺”问题,铝板应当按照实际面积结算,部分铝板有20mm、35mm的折边,理应按照展开面积结算,而对方扣除了折边面积,没有任何依据。六、关于“背靠背付款”条款,对方以该条款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本案从工程竣工已经将近四年,如果支持对方主张,明显损害**公司的债权。司法实践中对于“背靠背付款”的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付款的期限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债务人应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本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成为南洋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七、关于录音证据,证明南洋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要挟**公司再让利29万元,但**公司没有同意。
南洋公司提交了律师函,录音、合同和补充协议书,法庭管辖证据、会议签到表、送货单、图纸、质保期等证据。**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大部分不属于新证据,对其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公司提交了三张生产图纸,证明折边应当计算面积。生效判例两份,证明案由属于买卖合同,折边应计算面积等。南洋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由问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生活中常见两类合同,二者存在许多类似之处,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也可以签订承揽合同,至于签订什么合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是《材料采购合同》,并在合同首部约定“双方达成购销协议如下”,综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本案明显是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公司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管辖权和独任审判问题,南洋公司一、二审期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关于图纸和实际面积问题,本案的施工图纸系南洋公司提供,**公司为了生产需要,必须转化为生产图纸,补充合同约定的图纸应理解为生产图纸,因**公司现不能提供全部的生产图纸,南洋公司主张不能结算,**公司主张应按照实际面积结算。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实际面积的理解,装饰材料的供货面积一般会大于安装面积,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应当理解为实际供货面积,而不是安装面积。其次,对于实际送货面积的数量,南洋公司在《出货单(代送货单)》上进行了确认,且对于供货规格、面积,从未依照合同当场或者七天提出异议。因此,南洋公司应当按照确认的收货面积支付货款。
关于折边是否计算面积的问题。合同并没有约定折边不计算面积,而折边需要增加耗费相应原材料,**公司主张折边应当计算面积,公平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让利29万款项问题,南洋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背靠背付款”条款,**公司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德春
审判员  刘智晶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