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港轧扁钢厂与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001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轧扁钢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庆,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福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康晓锋,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港轧扁钢厂与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38676.80元(含申请执行费86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此案执行清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