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2420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合并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9690元,因准予撤诉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多出部分4845元可书面申请退回。反诉受理费9085元,因准予撤诉减半收取4542.5元,由反诉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预交多出部分4542.5元可书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陈丽敏
人民陪审员 曹淑贤
人民陪审员 熊家兵
书 记 员 李琼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