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至尊衡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至尊衡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522066.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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