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至尊衡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4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普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至尊衡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至尊衡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522066.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顾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