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民终字第2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丽妹。
委托代理人童青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4月20日,***驾驶浙A×××××号特种车在320国道十八桥路段作业时,因操作不当,与***驾驶的赣E×××××号低速货车相撞,之后赣E×××××号低速货车与***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浙A×××××号特种车在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投保了***,事故发生在该车的保险期限内。赣E×××××号低速货车的***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及时续保。另查明,***于2006年开始受雇于建德市良种场蔬菜种植户***,日工资5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起诉请求判令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在***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9635.22元,不足部分由畅达公司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浙江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之标准,确定***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8692.75元;误工费:140天×50元/天=7000元;护理期限为82天,参照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0087元计算,护理费为9005.85元;住院82天,每天补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1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14552元/年×17年×20%,计49476.8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的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确定为10000元,以上合计149475.4元。事故发生后,畅达公司为***垫付医药费10000元,***向***垫付医药费3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建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所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系受畅达公司雇佣发生交通事故,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畅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辩称对***的损失应分项赔付的抗辩与***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故原审法院对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的***赔付不作分项处理。对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提出***的医药费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因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而医疗费赔偿则属于侵权赔偿范畴,是一种侵权后果,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不属于赔偿范围,故医疗费赔偿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并已实际发生为依据,不以医疗保险为限,故对***主张的确有必要并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的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提出的鉴定费不予赔偿的抗辩,因该费用是***为确定事故受损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属于事故损害范围,对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应按16年计算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在定残日尚不足64周岁,按17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提出***己年满60周岁,误工费不予赔偿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老年人,该类人群不以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也不负劳动的义务。但随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得以有效改善,60周岁以上但仍在工作的也不乏其人。本案***现为62周岁,但多年来一直从事蔬菜种植,健康状况良好,***主张的误工标准也远低于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故对误工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的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共计149475.4元,由于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公司系浙A×××××号特种车的***保险人,而***驾驶的赣E×××××号车未按规定投保***,故***的损失应由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的投保义务人***行使追偿权。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和***已垫付的损失40000元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综上,原审法院对*爱莲主张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09475.4元。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和***各负担623元。
宣判后,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之肇事车辆赣E×××××号车未按规定投保***,故对***的损失应由上诉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上诉人可以就超出自身应当承担的部分向***行使追偿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按照国家关于***的规定,***系国家强制规定投保的保险种类,如未投保,按照视为已经投保了***,损失由未投保***人个人承担。而***未按规定按期投保,是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并非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不能将***的不当行为的不利后果及风险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应当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一人一半处理,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加重了上诉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且于法无据。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上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上诉人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对***的医疗费进行赔付。而原审法院按不分项判决赔付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另外,根据最高院(2012)民一他字17号复函,己明确对超出***各分项限额的诉请不予支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事故责任人对半在***限额内分项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本案涉及两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辆及人员损害,***的机动车未在事故期间投保***,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由投保***的畅达公司的机动车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两辆机动车是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来说是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来说,是不能对半在***限额内分担的。本案中一审判决由上诉人直接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内不分项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被上诉人畅达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答辩称:和***的答辩意见一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原审法院判决由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因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分项赔偿,符合***“先行赔付、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主张按分项责任限额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有违立法本意及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大地财保建德支公司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