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6150号
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国富,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五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