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82民初5879号
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西水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畅达公司支付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0123.31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保卫为原告单位员工。2017年4月12日,被告***驾驶浙01522**号拖拉机沿***由北向南行驶,8时15分许,途径***1KM+3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于该车的***受伤。2017年5月22日,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建公(交)认字2017第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卫无责任。2017年5月26日,*保卫因此次事故伤害被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垫付了医疗费50123.31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需承担上述医疗费。因被告不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原告公司临时雇佣我的拖拉机去给他们运输沥青修路,报酬按天计算,五六百元一天。他们明知道车斗装满是超载的,还装得那么满。车子从洋溪到了***,原告公司的两位养护工从***上车要搭我车子,我拒绝过,但他们还是要搭,我也只得听从原告公司的安排。在上,车辆侧翻,我自己也受伤了,还因该事故还被判刑一年。我认为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
畅达公司与***成立运输合同关系。2017年4月12日上午,***驾驶其所有的浙01522**号大中型拖拉机为畅达公司运输搅拌沥青。车辆在洋溪街道装满搅拌沥青运往***公路。行至高速出口,畅达公司员工(养护工)*保卫、夏某上车搭乘。8时15分许,途径***1KM+300M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及***、***、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7年5月22日,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建公(交)认字2017第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超载(核载1吨,实载6吨以上)且违规载人(核载2人,实载3人)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翻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卫及夏某无责任。***在医院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50123.31元由畅达公司垫付。后经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保卫支付了伤残补助金,但对上述医疗费用未予报销支付。***向畅达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其单位进行追偿。
上述事实有畅达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待遇支付明细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费用后,是否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对此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元宝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推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侵权的第三人。同时,根据现行政策,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被认定为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我省审判实践中也基本采取“总额补差”法计算劳动者损失。现*保卫向用人单位出具说明,同意对其医疗费用由畅达公司来追偿,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故畅达公司享有追偿权。
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三:严重超载、违规载人和操作不当。因畅达公司与***之间是按天给付报酬,故一次运输更多的货物在客观上是有利于畅达公司的;***违规载人,所载之人亦是畅达公司的养护工,且为免费换乘,受偿的主体亦是畅达公司。虽说当发生超载、违规载人时,***有权予以阻止并拒绝,但事实上很难拒绝。因此,在确定畅达公司向***可追偿的数额时,应考虑上述原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故本院酌情确定,畅达公司向***可追偿的数额以不超过50%为宜。
综上,本院对原告畅达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250***.65元。
二、驳回原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