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维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维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郝迹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维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颜英芬,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华维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体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32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华维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可提交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了原告住所地发管辖,该管辖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