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301号之一
原告: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文凌志,职位。
被告: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之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计2983元,由北京世纪佰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