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达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与北京市达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17543号
申请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姜保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杰,男,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基建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达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姜桂荣。
原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诉被告北京市达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远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远电力公司名下金额453894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人民医院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538947元的保证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达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为45389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