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李玉川,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康,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忠,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玉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吉喆独任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川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玉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玉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玉川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武 菁
法 官 助 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