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569号
原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川,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怀顺,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川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7413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被告李玉川诉原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案,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2民初4651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苑路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龙闪闪
书 记 员 宗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