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305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碧海尚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602235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1621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自愿代原告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