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305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碧海尚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602235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1621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自愿代原告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