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财保24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16213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辽0213财保2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05,151.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5,151.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