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2753号

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商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戚书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贺伟,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社长。

被告: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北潞华家园24号楼1至2层2单元03。

法定代表人:汪纪涛,经理。

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经济合作社、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