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2753号
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商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戚书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贺伟,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社长。
被告: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北潞华家园24号楼1至2层2单元03。
法定代表人:汪纪涛,经理。
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经济合作社、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